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土地租赁期限为50年,届满后将延长70年?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26条的规定:
第126条:土地用于一定期限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的土地出让或者承认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b款的规定。这个法律是50年。在限期届满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和个人应要求,有权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继续使用该土地。
家庭和个人的农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土地租赁期届满时,国家应考虑家庭或个人(如有)进一步土地租赁。
用于农业生产,林业,水产养殖或盐生产的土地分配或出租给组织的期限;用于商业或服务用途的组织,家庭和个人作为非农业生产基地;组织实施投资项目;越南侨民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越南开展投资项目,应根据投资项目或土地分配或租赁申请进行审议和决定。不超过50年。
对于投资资本大但资本回收缓慢的项目,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理区域或具有特别困难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地理区域投资项目,需要时间土地分配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对于出售或出售与租赁或租赁相结合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方分配土地的期限根据工程期限确定;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房屋购买者有权获得稳定和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土地,应由国家考虑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期限。
建设有外交职能的外国机构办公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99年。期满后,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如果希望使用土地,应当由国家考虑延期或者租赁其他土地,每次延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期限。
农村土地基金用于公民,病房和城镇公共利益的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财政自治公共非经营性组织的非经营性建筑用地和商业用途公用工程用地不得超过70年。
土地使用者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土地,应由国家考虑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期限。
对于用途较为广泛的地段,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于主要用途的土地类别的期限确定。
本条规定的土地分配或租赁期限,自主管国家机关发布土地划拨或者租赁决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26条第3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0年,延长后不得超过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