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内生活。我在X工业区建立公司,公司的经营领域是出租工厂的。
请问:我们公司能不能给外国独资企业出租工厂?
具体:那个公司是香港的公司,他们在我们公司出租的地块上成立公司。
您好!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您的信任,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这一咨询请求发送给律师 - 何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提供以下建议:
您的公司想出租工厂以及香港公司想租用你公司的工厂。那么,两个公司需要遵守2014年颁发的房地产经营法和投资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你的公司出租房子就要按照2014年颁发的房地产经营法第10条的规定和第76/2015/NĐ-CP号议定第2章第I部分的规定执行。
从事房地产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需要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或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合作社(以下共同称为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资金不能低于200个亿越南盾,除以下情况外:
- 第76/2015/NĐ-CP号议定规定的机构、家庭户、个人出售、转让、出租小规模的房地产;
- 2014年颁发的房地产经营法第IV章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营行业的机构、个人。
2014年颁发的房地产经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属于有法定资金的房地产经营企业要对法定资金的忠实性和正确性承担责任。
根据2014年颁发的房地产经营法第9条的规定,投入经营的房地产的条件包括:
1. 投入经营的住房建筑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将土地上附属的房屋或建筑物的所有权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对于房地产经营项目中现有的住房和建筑物只要拥有土地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b)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上附属的房屋或建筑物不存在纠纷。
c)不受牵制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2. 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类型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纠纷;
c)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被拘留,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d) 在土地使用期内
所以你想出租一个工厂,你必须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属于土地的房屋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证书,你就有资格出租工厂。
根据第01/2017/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4款规定经济组织、越南侨民、外商投资企业、家庭户和个人租用国家的土地应当支付年度地租;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群或手艺村租用土地就要每年支付地租。若租用土地的个人或组织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权出租土地附属资产若满足房地产经营法规定的条件。承租人必须将土地上的资产用于国家全责机关颁发的土地租赁决定或已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中规定的目的。
因此,香港独资公司可以租用你公司的工厂以及香港公司要确保土地使用目的符合其跟你的公司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的规定。
有关问题:
-为外国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租赁土地50年的程序。
-外国的个人或组织购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