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了《 2020年投资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特别是,省人民委员会有关投资政策批准权的规定的内容在项目范围上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具体来说,该变化如何受到监管?
在《 2020年投资法》第32条第1款中,省人民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的批准权限如下:
除由国会和总理批准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外,各省人民委员会应批准下列项目的投资政策:
a)要求国家在不进行拍卖,招标或出让的情况下分配或租赁土地的投资项目,或要求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的请求的投资项目,但在土地,租赁土地,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许可中除外根据土地法,未经省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的家庭和个人;
b)在下列情况下,用于房屋建设(用于出售,租赁,租赁购买)的投资项目:土地使用规模小于50公顷,人口规模小于50公顷的投资项目15,000城市地区的人; 土地使用规模小于100公顷,非城市地区人口少于10,000人的投资项目; 不论土地面积大小,受限开发区的人口或特殊市区的历史悠久的内城区(在城市规划项目中定义)的投资项目;
c)高尔夫球场建设和经营的投资项目(高尔夫);
d)在岛屿和边境公社,病房和乡镇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沿海公社,病房和城镇; 其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领域。
对于根据主管当局批准的计划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实施的第32条第1款第a,b和d点所指定的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董事会应当批准投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