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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终止失业救济的规定第28/2015 / ND-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了以下情况:
第一:员工失业福利决定下的失业保险期限届满。
第二:有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雇员被确定雇用:
+签订满3个月或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确定雇用的日期是劳动合同或就业合同按法律规定生效的日期。
+对不属于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范围的案件进行招聘决定。本案中的就业日期定义为就业决定中规定的该人的就业日期
+劳工通知他已根据劳动部,战争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设定的表格为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第三:履行兵役,公共义务a。劳动者决不履行兵役,警察职责是劳动者入伍的日期。
第四:每月退休金。雇员决定退休的日期是他/她有权获得主管当局颁发的每月养老金决定计算的养老金的第一天。
第五:两次员工拒绝就业安置中心的失业救济金没有很好的理由。
第六:在失业救济期间,连续3个月没有按规定每月向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就业通知。
第七:根据合同出国定居或出国工作。劳动者被确定为在国外工作或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的日期,是该雇员依法出境进入该国的日期。
第八:学习整整12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确定雇员学习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日期是国内学习录取通知中记录的入学日期。
第八:因行政违反失业保险法而被罚款。确定雇员被罚款的日期是雇员根据主管当局的决定被罚款的日期。
第十:执行关于送到改革机构,义务教育机构或强制康复机构的措施的决定。
第十一:死亡。死亡日期是写在死亡证明上的日期。
第十二:被法院宣告失踪或被拘留,处以监禁处罚
因此,失业救济金的终止非常广泛,涵盖了所有可能的情况。正在领取失业福利但属于其中一类的员工将被终止失业救济金。如果条件得到满足,剩余时间将保留下一个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