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您从犯罪记录汇出的时间将从您完成判决之日算起,法庭费用......因此,您的信息尚未支付法院费用。此时你还没有被收回。
第01/2000号决议第11条规定减少犯罪记录的情况如下:
“11.重申(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和第67条)。
缓解刑事罪的补救措施必须严格遵守1999年“刑法典”第64,65,66和67条的规定,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a为了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获得刑事缓解,被定罪者必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已成立;由该人员工作的机构或组织或该人永久居住的地方的当地管理部门推荐;自判决完成或执行判决时效期限届满以来,1999年“刑法典”第65条第64条规定的时间的三分之一已经过去。
- 判决执行后或执行判决的时效已完全融入社区,从事诚实工作时,“已取得重大进展”党和国家的书籍...
- “有人表示,在生活,生产,作战,学习,主管当局颁发或认证的工作方面都有出色的成就。
B-当应用刑法在1999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缓解的最后期限是基于刑罚已申报,但不是基于追加处罚;此种时间限制应从完成主要和额外的处罚以及判决的其他判决之日算起,而不是从主罚完成之日起计算。
例如:一个人接受两年监禁上的财物被盗费,赔偿给受害人500万,应付一审50万余刑事法庭和25万的民事法律成本的实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1999年“刑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此人自动有权免除其先前的刑事定罪。百万受害者,申请50000倍刑事法院的成本和25万个一审民事法庭费或从一审的日期到期判决的执行,该人没有犯新罪。 3年期间自判决完成之日起计算(包括监禁2年,受害者500万越南盾,全额50,000越南盾)收费和一审25万民事诉讼费用),不服从主要处罚之日起2年有期徒刑;即:
- 如果有期徒刑2年执行完毕之前,他已经补偿做了受害人500万,支付一审50万余刑事法庭和25万的民事法律成本情况下, 3年期自监禁之日起算,为期2年。
- 如果在完成两年监禁后,受害者已经赔偿了500万越南盾但尚未支付全部法律费用(尽管作出了判决执行决定),3年期限从他们支付全部法院费用的日期算起....
c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完全服务了判决的主要和额外处罚以及其他判决:
- 被定罪人已完全履行判决的主要刑罚,附加刑罚和其他判决;
- 该罪犯已完成主刑,附加刑的执行,以及对财产的决定刑事判决过纳税人的,而不是被判刑人(被定罪者的家属已经支付已经支付了法庭费用,罚款......而不是被定罪人员或其家属必须根据判决共同赔偿)。
- 如果他们完全服从了判决的额外处罚和其他裁决(如果有的话),则被判处监禁但被暂停试用期的人员。
D-在考虑判决的执行法规已过期或不考虑缓解,就必须根据刑法在1999年特别是第55条应当指出,判决的执行法规刑事案件罚款不是在1985年刑法,应当依照有关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条例执行预先定义的,这是第二条第2条的补充规定55“1999年刑法”规定,根据该条款,自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