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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第4条第12款解释说:“专利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GPKT),以产品或过程的形式解决由自然法的适用所决定的问题。”这些解决方案对于世界技术水平而言是新的,在社会经济领域具有创新性和适用性。
可以说,本发明是对发明人的社会同意。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发明人拥有禁止他人复制,使用和销售专利发明的专有权。作为回报,发明人将向公众公布发明的细节。
2,发明的特征
实质上,发明的工业产权是发明所有人拥有利用他或她的发明的专有权利,并防止他人在一段时间内使用相同功能的权利。并在某个领域。
专利的授予是通过授予专利来实现的。授予保护证书本身是基于互惠原则:专利所有人必须充分描述其发明,以便在保护期届满后可以应用知识界。相反,主管国家主管部门认识到,专利所有人在一段时间内拥有利用该主体的专有权利从发明中获得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发明的组成要素。这种民法关系的主体是工业产权对象的发明人和所有人。该作品的主体或客体是由法律创造的劳动法 - 特别是GPKT - 的结果 - 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保护。这些民法关系的内容是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工业产权对象的所有者的权利包括使用权(不被他人使用)和转让或处置工业产权对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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