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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您的信任,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这一咨询请求发送给律师 - 何氏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提供以下建议:
法律依据:
- 2014年企业法
- 2005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和补充。
- 第100/2006号/ ND-CP号法令,其中详细说明并指导了“民法典”,版权和相关权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的实施。
- 修正和补充第100/2006 / ND-CP号法令的第85/2011号/ ND-CP法令
- 第131/2013/ ND-CP号法令
1,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版权。
作者模仿。
发布,分发未经作者许可的作品。
未经合着者的许可,与共同作者发表,分发作品。
以任何损害作者荣誉或声誉的形式修改,剪切或歪曲作品。
未经作者或着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a点和e点指定的情况除外。
未经着作权人或者着作权人许可,擅自制作衍生作品的,从事衍生作品的制作,但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作品,无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报酬及其他物质利益的使用依照法律规定,除第1条规定本法第25条的情况下, 。
向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支付作品而无需支付版税,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
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和数字媒体复制,复制,分发,展示或传播作品给公众。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发布作品。
故意取消或者废止版权所有人为保护其作品版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故意删除,更改作品中包含的电子版权管理信息。
生产,装配,改造,分销,进口,出口,出售或租赁设备,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设备使版权所有者发布的技术措施无效执行以保护您的作品的版权。
制作和销售作者签名被伪造的作品。
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导出,导入和分发作品的副本。
例如,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从另一个人那里检索音乐的人是未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作品的行为。作者有权要求该人删除其歌曲或向作者请求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提起诉讼或寻求法律干预。根据其表现的性质和程度,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作品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制裁或审查刑事责任。
2,侵犯着作权行政处罚的规定
部门:机关行政处罚中规定的法令二千零十三分之一百三十一/ ND-CP许多机构如:主席水平,督察文化,体育,旅游和清其他专门机构,人民警察,边防部队,海岸警卫队,海关和市场控制。
一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如:
第8条 - 运输或储存盗版货物的行为
1.未经版权所有者或相关权利许可,运输制成品应处以300万越南盾和5,000,000越南盾之间的罚款。
2.未经版权所有者或相关权利许可,储存500,000至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3.附加制裁形式:
在违反本条款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行为时,没收材料证据。
第9条 - 侵犯作品名称和标题权利的行为
1.使用作品的行为2,000,000以上三百万元就不能不提他的真名,假名的作者,作品的或者错误的姓名或化名作者标题的罚款,名称有关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和广播副本的产品。
2.补救措施:
强行对大众媒体进行错误信息的公开纠正,以进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
B)迫使其右侧的作者姓名,在作品,录音,录像或广播有关作者的名字虚假信息,作品的名称的副本作品的名称,在指定的行为本条第1款。
第10条 -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的行为
1.对任意修理或裁剪作品的行为处以3,000,000至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从而损害作者的荣誉和声望。
2.对于歪曲作品的行为,500,000至1,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将损害作者的荣誉和声望。
3.救济措施:
对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行为,通过不真实的信息强行对大众媒体进行更正;
b)对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行为,强制清除电子,互联网和数字环境中的侵权复制品或强制破坏重要证据。
第131/2013 / 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上述各项侵犯版权适用的处罚。 此外,违规者还必须采取必要和适当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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