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钱,适用法律要求。
你的知识:
尊敬的律师,我有一个问题要问律师意见帮助它:我想在300平方米当地的土地,因此土地使用税和费为红色的书大概是多少?我想感谢!
律师的知识:
嗨,有了您的问题,我们希望提供以下建议:
法律依据:
土地法在2013年;
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
法令2014分之43/ ND-CP引导土地法2013年实施;
法令二千○一十六分之一百四十/ ND-CP上注册费;
地籍记录通函2014分之24/ TT-BTNMT法规。
内容咨询土地使用税依照法律规定:
1.程序红本本第一
圆的步骤1.根据第2条,第9二千○一十四分之二十四/ TT-BTNMT卷宗提交土地登记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
的当事人的个人文件副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第2步:接收记录后,按照第二条土地登记机关执行以下任务的法令70二千○一十四分之四十三/ ND-CP:
发送个人资料,中共确认并公布检查结果;
地籍图的提取物;
确认资格或没有资格应用认证;
将数据发送到税务机关确定的财政义务;
提交卷宗区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证实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
更新,在地籍簿,土地数据库的变化进行调整。
申请步骤后,15天之内3.谈谈你的证书。
2.土地使用税,红皮书费由法律规定
2.1。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圆形前02/2014 / TT-BTC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收费标准,但现在以适应各个地区的费率授予认证获得土地使用权将在每个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2.2。挂号费
根据法令二千零十六分之一百四十零/ ND-CP的第6条第1款的规定,注册费计算价格被定义为如下:
“1。注册费计算的价格为房屋和土地。
a)用于计算注册费的征地价格是地价地价括弧下,于报关费的时间,按照土地法颁布中央机关省市的人民委员会联系人。
B)价格计算登记费的价格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对建筑法的登记费申报的时间规定颁发的中心城市。
c)如果房屋的价格和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转让,不是直接下的注册费中央政府发行价格为房屋省市的人民委员会设定的价格高出合同房屋销售土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销售合同本合同转让“。
为府,然后土地登记费率为0.5%。
2.3。土地使用税。
你是否说过你在300平方米的当地申请土地,因为它不清楚多少土地。这块土地的应用是由任何级别制成的。因此,您的案例需要更具体和详细,以便您可以计算土地使用税和红皮书费用。
首先,确定您授予的土地级别。是对还是不对?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59条第2款a点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分配给作为地级人民委员会的住户和个人, 。
其次,在你的土地面积为300平方米的情况下,你需要考虑是否在划分给你所在省份的配额范围内。因为每个省都会有不同的配额分配。
第三,确定你申请土地的时间,以确定你必须支付的土地使用税的确切数额。具体而言:第45/2014号/ ND-CP号法令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税计算如下:如下:
情况1:1993年10月15日前土地使用稳定,没有按照2013年土地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证明土地使用权。
- 在开始使用土地时,如果没有违规行为之一,如果颁发了证书,土地使用者就不必支付在公共限制范围内使用的住宅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为每个家庭或个人接收住宅用地;对于超过住宅用地承认限额(如有)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使用费的比例按土地价格的50%征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超过限额(如果有),土地使用费将被免除。
(1)过量的土地使用税= 50%×特定地价(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配额的土地面积
- 使用土地作住宅用途的家庭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时,他们犯下了违反土地法的行为之一,但现在需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价格表中规定的土地价格范围内,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征地的50%在居住用地承认限额内;支付土地面积100%以上的土地使用税超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使用用地标准配额。
这种情况下的超额限制=特定地价(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x过度的土地面积。
(2)土地使用税=地价表(省级人民委员会)中的地价50%×配额土地面积+超出配额的土地使用税(如果有的话)。
案例2: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之前使用的土地,没有证明2013年土地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 目前使用土地的住户和个人必须按照地价表中规定的地价,在土地出让配额内支付相当于土地面积50%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使用税;对于超出配额的土地面积(如有),100%的土地使用税应按特定地价支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税将按照上述公式(2)计算。
- 在土地使用启动时使用了违反土地法的行为之一的住宅用地的个人和个人,如果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支付100%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出让配额内适用于土地面积的地价表中规定的土地价格征收;对于超过土地分配配额(如有)的地区,100%的土地使用费应按特定地价支付。
(3)土地使用费=地价表中的地价(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限额内的土地面积+具体地价(由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过度土地面积那里)。
案例3:2004年7月1日之前向家庭住户和个人住宅用地发放超过其指定权限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在1993年10月15日之前用土地和房屋,并有证明向土地使用机构或组织支付款项的文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不得支付土地使用税。 。
如果在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之间使用稳定房屋的土地,并且有证据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向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费1993年不得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支付的金额按付款时的政策和土地价格折算成已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面积的百分比,剩余的土地面积应在发布主管国家机构土地使用权承认决定时按政策和土地价格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2004年7月1日前使用稳定房屋的土地,没有证明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证明文件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价格指数中规定的土地价格,按当地土地出让额度内适用于土地面积的土地价格计算土地使用税的40%主管当局;根据发布关于承认国家主管机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时的具体地价,根据适用于该地区的住宅地价超过住宅用地配额(如有)的100%的土地使用税征收保留所有权利。
在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之间土地使用稳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价格征收相当于征地配额内土地面积的50%在地价表中指定的土地;根据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布土地使用权承诺决定时的具体地价,超过土地分配配额(如有)的地区100%的土地使用税。
案例4:在2004年7月1日以后确认源自正确地点或受侵害住宅用地的家庭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费2014年7月1日前,国家现在考虑颁发2013年“土地法”第210条第9款规定的证书,100%的土地使用税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地价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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