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5月8日颁布的第53/2017号/ ND-CP号法令第3条的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土地文件规定如下:
第三条 - 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土地合法文件
本法令规定的有关土地批准施工许可的合法文件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1,根据1987年土地法,1993年土地法,修改和补充2001年“土地法”和2003年“土地法”中的若干条款的法律授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所有权证书按2013年土地法的规定发布,修改和补充了与土地有关的多项法律条款。基建38/2009 / QH12。
3,根据证书号法令60 /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政府1994年7月5日的CP的规定给予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政府1994年7月5日第61 / CP号令关于购买,出售和买卖住宅的规定。
4,房屋所有权证明;根据“1991年房屋条例”批准的建筑工程所有权证明; “2005年住房法”;政府2001年11月5日关于越南海外购买越南房屋的第81/2001 / ND-CP号令; 2005年7月15日第95/2005 / ND-CP号法令,关于授予住房所有权证书和建筑工程所有权证书; 2006年9月6日第90/2006号/ ND-CP号法令,详细指导实施“住房法”; 2009年6月3日第51/2009号/ ND-CP号法令,指导2008年6月3日国民议会第19/2008 / QH12号决议中有关组织和个人试点活动的若干条款的实施2014年5月15日政府第43/2014 / ND-CP号法令第31和32条,详述了土地法若干条款的执行情况;根据土地法,住房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在整个期间授予其他住宅所有权或建筑工程所有权证明。
5,有资格获得尚未获得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和土地资产所有权证的各类文件包括:第一百条2013年土地法; 2014年5月15日政府第43/2014 / ND-CP号法令第18条详细说明2013年土地法若干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法令第01 / 2017/2017年1月6日的ND-CP修订和补充若干法令,详细说明土地法的执行情况或社区级人民委员会的认证并经土地登记机构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所有权资产的资格。
6,从2004年7月1日起,土地转让或租赁或土地使用目的的土地文件,没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土地立法的规定,包括:由国家主管机构签发的土地分配决定或主管国家机构和合同的土地租赁决定租用附带土地(如有)或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使用土地的项目招标或批准国家主管机构转换土地使用目的的决定。
7,关于组织或宗教机构使用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资产所有权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状况审查和申报情况土地使用权按照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 / ND-CP号政府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详细说明其执行情况。根据土地法的一些条款。
8,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的排序情况,对历史古迹建设,修缮,改造,搬迁等给予施工许可的情况但尚未获得第43/2014 / ND-CP号法令第27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其他土地所有权证书。 2014年5月15日详细介绍2013年“土地法”的一些条款的实施情况。
9,区级人民委员会建筑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书面批准,用于非属于集团地区的广告牌,电讯站和天线塔的建设工程用于建筑目的和土地使用目的的土地不得改建。
10,建筑工程投资者与交通工程经理或使用人或负责交通工程的国家主管机关的书面批准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依法允许在交通保留区内建设。
11,国家主管部门根据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允许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取得合法用地文件,变更土地用途的文件。本条第5款的规定,但建议给予建筑许可证,但不得用于该文件所述土地使用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12,国家主管机构的书面文件,根据建筑许可证颁发机构的要求,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用于确定不同类别的土地面积,用于土地使用者有本条第1,2,3,4,5款规定的土地法律文件之一,但土地类别的范围不作为批准施工许可的依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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